亳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亳州晚报 2020-02-17 09:19 大字

(上接03版)

16.支持疫情防控产品研发。充分发挥亳州市中医药产业优势,鼓励企业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检测、控制、诊断与治疗产品临床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对完成转化并形成有效生产能力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药业发展促进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17.加强生活必需品及能源保障供应。积极组织亳州市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稳定和鼓励供应网点正常营业,不搞“一刀切”,保障“菜篮子”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严厉查处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建立能源供需台账,做好煤矿复工复产,落实电网企业“一线一案”措施,提升储油储气能力,切实保障油气供应。(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18.提高行政效能。继续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落实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和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加快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认真研究国家、省出台的各类涉企扶持政策,主动指导企业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和争取工作。对2019年度市级各类涉企财政扶持政策,2020年5月底前原则上兑付完毕。加快应对疫情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办理速度,简化办理手续,相关涉企审批可“容缺受理”,在土地规划、能源、环境容量等方面提供保障,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省级已出台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系列支持政策,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牵头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招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19.加强权益保护。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和已与地方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对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慎用行政处罚措施。除严重失信行为外,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及时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亳州市中支;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20.开辟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做到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切实保障公路网有序运行。强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的服务保障,确保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利通行“三不一优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物资通关“零延时”。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相关企业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等,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对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行生产,再补手续。(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管局、亳州海关,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落实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切实履行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继续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包保联系企业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指导,确保防控机制、员工排查、现场管理、日常防控、物资储备、隐患整改、及时诊治“七到位”,深入开展“四送一服”“三比一增”“服务企业年”等活动,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细,确保取得实效。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本措施由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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