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 激励社会诚信
据《亳州晚报》报道,亳州出台规定,为包括个人和企业在内的失信主体开通“信用修复”通道,失信主体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按照相应的程序,可以申请删除不良记录,去除信用“污点”。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信用修复”对构建诚信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为“信用修复”点赞!
所谓“信用修复”,是指一些失信主体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拉黑”之后,失信主体对自己的失信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继而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一种措施。
信用是居民和企业的“第二张身份证”。当前,全国不少地方都建立了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主体一律采取“拉黑”措施,使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例如,个人出行、贷款和消费等将受限制,企业在做生意、申请贷款和享受政策补贴等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然而,在联合惩戒失信主体的过程中,也有不少失信主体能够很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够及时修正错误、消除不良社会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像亳州这样出台“信用修复”制度就很有必要,而且该市已经有十余家企业提交了申请,并都完成了“信用修复”工作。
失信惩戒的目的是提高失信成本,提高震慑力,让失信者不敢再犯;而“信用修复”就是给失信者“一个机会”,让他们改过自新,重塑信用。一时犯错在所难免,偶尔失信也并不可怕。只要失信者能够悔过自新,积极纠正失信行为,就应根据情况,及时为他们进行“信用修复”,这才是科学合理的做法。有进有退,才能帮助更多人明晰守信与失信的边界,失信惩戒也才能体现价值。
对于“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来说,他们既是诚实守信的一个反面典型,也是一个正面典型。反面典型是他们为自己的不守诚信而付出了代价、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正面典型是他们能够知错即改,因而获得了“信用修复”、去除“污点”的机会。“信用修复”的启动具有非常强的教育意义。
我们也相信,经过了因信用受损而遇到的处处受限后,失信主体也势必倍加珍惜失而复得的信用,这才是实施信用惩戒和“信用修复”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有惩有奖,社会信用的激励效应才能最大化。因此,“信用修复”,给失信者一个补救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为失信惩戒体系打“补丁”,这也是惩戒失信、奖励守信的内在要求。
我们应该为“信用修复”点个大大的赞!蒋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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