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微商产品致伤, 谁来担责?

亳州晚报 2019-01-08 09:06 大字

今年7月,市民李女士从微商代购人赵某处购买到某品牌瘦身产品,据赵某说是国外畅销产品。李女士连续服用两周后便发生不适,后被医院诊断为某成分中毒,经检测是该产品所致。她咨询本报律师团,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黄伟(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所以,李女士可选择要求赵某承担损害赔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赵某赔偿结束后可向生产者进行追偿。(记者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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