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群众信访举报交办查处情况一览表(第八期) (2017年5月19日)
序号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问责
情况
备注第十一批(5月9日)451155利辛县展沟镇南一公里利辛至颍上路旁有四台煤矸石破碎机,晚上八点半后生产,产生大量噪声、粉尘污染。镇政府有人向其报信,每次一来检查就提前停产。亳州市噪声
扬尘
经调查核实,该处堆存约9吨煤矸石,4台煤矸石破碎机属三家业主,一家有环评手续,两家无环评手续,均未落实防尘、降噪措施,现场检查时均未生产。属实利辛县政府责成展沟镇政府对两家无环评手续的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对有环评手续的责令停产整治。
目前,两家无环评手续的设备已拆除,煤矸石已清运;有环评手续的已完成整治。
2人责令整改
已办结
第十四批(5月12日)5415031.亳州市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北门西侧约50米有一排商住楼,蒙城县环保局项目股明知该医院新建的住院部大楼与商住楼防护距离明显不符,在明知不符合审批条件下违规审批,影响商住楼采光权,请求撤销环保局审批的环评,查处项目股在审批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2.蒙城县环保局项目股在环评编制、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指定第三方公司参与,并从中抽取回扣;3.蒙城县环保局项目股在污染项目治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严重违规使用问题,任人唯亲。亳州市其他1.关于反映“新建的住院部大楼与商住楼防护距离明显不符”的问题。经蒙城县环保局查阅该项目“环评”及其批复,并无设置防护距离要求。
2.关于“影响商住楼采光权”问题。受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委托,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15年4月10日出具了日照分析报告,报告指出有6户不满足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要求。2015年下半年,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对受影响的6户进行了不同方式的补偿并达成协议。县住建委根据《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附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了建筑施工许可。
3.关于“请求撤销环评批复”问题,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7〕皖16行终10号)已终审判决“蒙城县环保局在环评审批中,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是适用法律错误,判定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关于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建设急诊大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蒙环项〔2015〕5号)违法,因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予撤销”。
4.关于“蒙城县环保局项目股在环评编制、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指定第三方公司参与,并从中抽取回扣,项目资金违规使用”问题”,经蒙城县纪委、审计局调查,没有发现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反映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1.对“请求撤销蒙城县环保局审批的环评”问题,根据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7〕皖16行终10号)终审判决认定,不予撤销。
2.对“蒙城县环保局项目股违法违纪”问题,经蒙城县纪委、审计局调查,反映不属实。
暂无已办结57511-61 亳州市谯城区市民举报宋汤河华佗国药厂通过河流堤坝管道口偷排污水,致使宋汤河(环城河)小洋桥河段严重污染,河水成酱油色,河面有大量黑色细菌漂浮物,恶臭扑鼻。恶劣的环境给居民带来严重的伤害。亳州市水
大气
其他
1.关于“偷排污水”问题。经查,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1100立方米/日),能够正常运行并定期检修维护,该公司厂区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亳州市环保局多次明察暗访,均未发现该公司偷排污水痕迹。
2.关于“宋汤河严重污染”问题。经查,宋汤河幸福桥至南关桥段水质较差,主要因该区域排水管道为雨污混流制(即下水道),沿河排污口截流采用启闭器闸门井,遇较强降雨时,为防止内涝,需打开截流闸门,生活污水及下水道淤积物随雨水排入宋汤河,造成水质恶化。
部分属实1.亳州市环保局将继续加强对该公司的环境监管,确保其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稳定达标排放。
2.亳州市将加快完善老城区雨污分流管网建设进度,特别是在棚户区改造和道路修建中,做到雨污彻底分流,消除宋汤河污染隐患。
暂无*
已办结
58511-62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草寺行政村罗楼群众举报原村支部副书记罗某某:1.2010年,罗某某未经国土、环保审批,非法占用田地30亩建立佳士利食品厂,后其利用该厂房回收旧电瓶炼铅造成周边小学、村庄、农作物重金属污染。2.2015年,罗某某在厂房北侧占用田地20余亩用于石料加工,带来噪音、扬尘污染,水体污染,运输车辆轧坏路面。3.长期打压群众,进行恐吓、打击报复。上述问题多次反映给相关部门未解决。请彻查是否存在官商勾结,拆除违法厂房,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亳州市其他
噪声
大气
1.关于“佳士利食品厂和小炼铅污染”问题。经查,原佳士利食品厂已于2014年停止生产经营,2015年3月至4月,葛好华与丁胜利租用该厂房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熔炼成品铅,生产10余天后,被谯城区环保局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谯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2015〕谯刑初字第00576号),依法追究了相关人员的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
2.关于“石料加工点污染”污染问题。经查,谯城区政府已于2016年8月对该石子加工点下达《关于依法关闭颜集镇草寺村罗楼碎石厂的通知》(谯政秘〔2016〕178号),此后该加工点擅自设建的水稳拌和站已被彻底拆除。
3.关于“问题多次反映给相关部门未解决”的问题。上述问题均已依法处理,2017年5月15日至16日,谯城区纪委约谈了颜集镇党委书记徐春雷、镇长王森,并责令写出书面深刻检查;对颜集镇分管环保工作的副镇长张传周诫勉半年;给予颜集镇分管环保工作党委委员成东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颜集镇草寺村支部委员罗广彬留党察看1年处分。谯城区环保局给予涡北片区负责人陈峰行政警告处分。
部分属实对相关环境问题均已依法处理,并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8人与914号为重复访
已办结
第十六批(5月14日)621774亳州市蒙城县许疃镇邵于村内有一养鸭场距离居民区不足30米,臭气熏天,污染严重。亳州市大气经调查核实,该养鸭场为蒙城县许疃镇邵于村大路家庭农场,位于邵于村小闫庄南30米左右。该养鸭场2017年4月中旬开始建设,共建11个鸭棚,2017年5月9日引进第一批26000只鸭苗在4个鸭棚内饲养,其余7个鸭棚未用,尚未造成明显污染。部分属实已责令该养殖场限期5月16日前将全部鸭苗转移到可养区养殖,现有11个鸭棚全部改为蔬菜大棚。
目前,强英鸭业已将鸭苗全部回收,该场11个养殖棚内的养殖设施已全部拆除,并改造为种植大棚。
暂无责令整改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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