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 未按标准蒙城一老人不服亳州中院赔偿决定
[摘要]蒙城一老人不服亳州中院赔偿决定
■本报星级记者王明存
蒙城县马集镇马集村老人葛含英是不幸的,被蒙冤坐牢三年。可他又是幸运的,经他不断上诉、申诉,法院最终给了他一个公正的判决,无罪。今年,他申请了国家赔偿,但他对赔偿标准不满。 10月19日,80岁的葛含英杵着双拐到报社寻求帮助。
2009年8月,葛含英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蒙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1年3月,亳州市中院终审刑事判决他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刑满释放。老人不服,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指令亳州中院再审。 2015年12月15日,亳州市中院终审判决葛含英无罪(本报曾报道)。
“法院判决我敲诈勒索罪的理由是,县供电公司电线掉下来打死人了,我向国家电网、省供电公司举报县供电公司工作失职。县供电公司为了让我不要反映,找中间人到我家说情,他们没给我钱,却说给了我两万块摆平了。 ”葛含英至今还气愤难平,公安局做笔录时,两个中间人说法不一致,一个人说钱放床上,用信封装着。一个人说放桌子上,用皮筋扎着。证言相互矛盾,竟然还判了他有期徒刑。
葛含英告诉记者,法院判决他无罪。今年,他向亳州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我没坐牢前,身体很好。坐牢时,看守所条件差,把我双腿搞残废了,不能正常走路。要不是坐牢,身体能这样吗? ”
今年4月22日,亳州市中院下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014年,我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葛含英被限制人身自由1096天,应赔偿240813.12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对此判决,葛含英不服。他说,亳州市中院判决时,2015年度我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还没有发布,亳州市中院以2014年度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判决后不到一个月,即2016年5月16日,最高法院下发通知公布,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元。因此,法院应按2015年度的标准赔偿。
葛含英的说法正确吗?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介绍,判决时,法院判决书应该说明暂时按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等到国家发布2015年度的职工日平均工资后,再补足差额。因为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按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今年的上一年度也就是2015年。
韩宝律师解释,如果葛含英申请国家向其支付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残疾是由坐牢引起的。否则,很难主张自己的权益。
葛含英对亳州市中院判决不服,已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目前,他正在等待最终结果。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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