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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车辆未过户出了事故要担责

亳州新报 2011-04-27 01:46 大字

本报讯(胡 娜)日前,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白某等人获赔21万余元。

2010年5月13日21时许,该县漆园办事处双胡村村民胡某驾驶摩托车与因故障停放在公路东侧的一辆农用车相撞,致胡某当场死亡。经蒙城县交警部门认定,农用车驾驶人孙某系无证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的妻子白某等近亲属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经开庭查明,事故发生前二日,孙某经他人介绍,以6600元的价格从崔某(农用车登记所有人)处购买此车,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双方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被告崔某虽将车辆转让给孙某,但双方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崔某仍系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对该起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白某等人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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