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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印章骗巨款“保险蛀虫”获无期

亳州新报 2011-03-17 01:59 大字

本报讯(朱晓非 记者 丁静)身为两个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不好好工作,却想着钻工作的空子,干上了诈骗的勾当,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德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德是蒙城县人,2001年,他与中国人寿蒙城支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成为该公司的一名保险代理人。5年后,他又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兼任该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在工作中,李德发现保险公司对营销员开展业务的提成、奖励很高,遂产生骗取群众存款,再投入保险公司赚取提成及分红差额的念头。

2004年,李德私刻了一枚带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公章、一枚带有“楚艳”字样的私章,私自印刷了100本“中国人寿保险蒙城县支公司人身保险费收据”。接着,李德虚构了保险公司开展一种“鸿丰两全存款”保险业务,宣称吸收这种存款投入国家大型工程赚取利润,再给投保人分红,年息6%。

听信了李德的劝说,一些市民纷纷将保险费交给他,并获得一张人身保险费的收据,可是他们并不知手里的收据却是假的。就这样,从2004年至2009年间,李德共骗取186人计近400万元。按照计划,他将诈骗所得的一部分钱,以其他市民的名义私自投入到人寿保险公司“国寿鸿鑫两全存款”险种上,自己掌握保单、保费,其他钱则用于买房、购车、买彩票等。

在此期间,因资金无法周转,李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或以急用周转为借口,又从陈某、刘某等18人处骗取100多万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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