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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燃放礼花弹被炸身亡 法院:当事双方责任各半

亳州新报 2010-04-20 03:49 大字

本报讯(胡长飞 杨国明 王文伟) 受人之托帮助推销礼花弹,又上门为买花村民燃放礼花弹,却因疏忽大意导致被炸身亡。近日,亳州中院依法对一起因侵权纠纷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认定当事人双方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由上诉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原审被告蒙城县篱笆镇商业街居民侯某安排儿子开车将其销售的礼花弹及发射筒送至篱笆镇宋圩村被害人李某家,让被害人帮助将礼花弹分卖给同村村民,被害人将礼花弹卖给了同庄村民宋某等人。由于发射筒数量较少,侯某就在被害人家留下发射简以便购买礼花弹的人借用。2007年1月29日晚8时许,宋某欲燃放礼花弹,于是就让儿子到被害人家借用发射筒,被害人也来到宋某家门前燃放现场。宋某找来砖块,被害人则将发射筒放在砖块中间固定好后用烟头点燃礼花弹,由于未能及时躲避,被发射升空的礼花弹击中头部受伤,被送至篱笆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9时30分左右死亡。

法院认为,侯某将其销售的礼花弹及发射筒送至被害人家,让被害人帮助将礼花弹分卖给同村村民,双方存在帮工行为,被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燃放礼花弹时疏忽大意,未能将引线引出就点燃引起爆炸,并将头部置于发射筒上方,本身存在过失;侯某留存在被害人处的发射筒筒身较长,礼花弹引线较短不能引出,且其销售的礼花弹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因此本案事故发生原因有被害人操作不当问题,也有礼花弹及发射筒的质量问题,据此,法院作出被告侯某支付原告赔偿金总额的50%即63414.83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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