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为丈夫“托关系” 女子上了“能人”的当
本报讯 丈夫“出事”后,妻子托人找关系,孰料遭遇对方趁火打劫——诈骗。近日,这起案件的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刑。
2012年,亳州市利辛县人江某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被芜湖警方羁押。这一消息让江某某的爱人刘红玲(化名)很是着急。在和家人商议后,刘红玲决定托人帮丈夫“托关系”。
当年6月,刘红玲经人介绍找到了“据说有路子”的李某某,请求后者帮忙找人说情,将江某某取保候审。在知道江某某的事情后,李某某向刘红玲分析了其丈夫的处境,并称要“捞”江某某,必须先要拿出8.5万元退赃。
李某某的话让刘红玲信以为真。几天后,刘红玲将8.5万元交给了李某某。此后没多久,李某某给刘红玲打来电话称,8.5万元不够,还需要15万元退赃。救夫心切的刘红玲不敢怠慢,分两次将15万元钱转到了李某某的银行卡里。其间,李某某又从刘红玲处拿了一些请人吃饭、送礼的钱。
为“捞”江某某,李某某和刘红玲家人几次从亳州市利辛县驱车赶到芜湖,为江某某托人和聘请辩护律师。后来,江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被法院判处缓刑。但刘红玲后来觉得,其丈夫江某某获轻判并非是李某某的“功劳”,更不该花那么多钱。
感觉被骗的刘红玲遂找李某某退钱,后者借故仅退还3.9万元。因李某某的退款数额未达到刘红玲的要求,刘红玲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公安机关电话后,李某某主动投案。此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亲属代为赔偿刘红玲5万元损失,刘红玲对李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三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受被害人非法请托后,以要花钱找人以及需要退赃才能办成事情为由收取被害人20余万元,除去送礼、支付车费及退款外,余款15.2万元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退赃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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