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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亳州新报 2015-02-04 18:55 大字

利国土告〔2015〕4号

安徽省恒亨和玻璃幕墙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0年7月,未经批准、未办理供地手续,擅自占用利辛县工业园区世纪大道东侧、诚信路南侧63636.04平方米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五十三条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3636.04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2240.65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计636360.4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朱威武  赫  峰

电  话:0558-8803119

地  址:利辛县前进东路863号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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