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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亳州新报 2015-02-04 18:55 大字

利国土告〔2015〕3号

安徽省恒亨和玻璃幕墙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0年7月,未经批准、未办理供地手续,擅自占用利辛县工业园区世纪大道东侧、诚信路南侧63636.04平方米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五十三条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3636.04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2240.65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计636360.4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利辛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朱威武  赫  峰

电  话:0558-8803119

地  址:利辛县前进东路863号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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