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蛀虫”进班房
本报讯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贪污37万余元。近日,利辛检察院依法对该县中疃镇姜黄村原村委会主任黄某提起公诉,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4年。
黄某于2008年4月至案发前,先后担任利辛县中疃镇姜黄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1年3、4月份,黄某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新农村建设。栗某得知情况后,表示想要帮黄某寻找承建商。经商定,每平方米工程给20元“好处费”(其中,黄某得10元,栗某和另外一名建筑商王某各得5元)。2011年6月2日上午,承建商汤某将30万元“好处费”打到王某的卡上,王某将其中的6万元给了栗某,自己留了5万元,并将剩余的19万元交给栗某,由栗某交给黄某,但栗某一直没有将钱交给黄某。
另查明,2009年12月22日,黄某等人成立中疃众和种植业专业合作社,黄某委托他人为合作社编制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及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他人收取编制费4400元。后黄某安排他人写一张数额为30400元的报销条据,从新村建设启动资金中报销后占为己有;2010年,在新村建设购买路灯过程中,黄某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侵吞公款44300元。
案发后,黄某于2013年1月6日退出违纪资金24万元。
近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目前,被告人黄某已上诉。 (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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