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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 酬金落空人失自由

鲁北晚报 2012-08-17 15:26 大字

时间:8月13日

地点:阳信县人民法院

靠讨债虽能赚钱,一旦追债过程动用了非法手段,对别人造成侵权或伤害,非法讨债然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阳信县的路某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路某的朋友杨某与河南省的向某有着饲料生意上的往来,也是多年的生意伙伴。后因生意资金上出现了纠纷,杨某与向某的矛盾也是越积越深。杨某曾多次跟向某讨要债款,也因每次讨要不成功让杨某很是气愤。2007年7月,杨某雇佣王某帮他索债,雇佣时并跟王某许下承诺说,就算王某不能把欠款全部讨回,只要能把向某给带回阳信县,杨某照样会付给王某一万块钱的雇佣金。

2007年7月下旬,杨某、路某、王某和另外两人租车赶到河南省。到达河南后,几人先是在当地购买了手铐等作案用工具,然后住进了宾馆准备次日去找向某。第二天,杨某找向某索要欠款时仍是没能拿到钱。这次杨某并没有显出不满意,而是很客气地邀请向某晚上一起吃个饭。向某看杨某诚意十足,也就答应了一起吃晚饭的邀请。吃过晚饭后,杨某和向某先后走出餐厅,就在向某刚刚走出餐厅门时,等候在一旁的路某、王某等人一拥而上。他们先是给向某戴上手铐,随后又捅伤他的腹部,还逼迫向某交出他的车钥匙。就这样,王某几人一起将向某塞进车里驶向阳信。

到了阳信,被挟持的向某非常害怕,于是向路某、杨某和看守他的另外两个人承诺,只要他们肯把自己放了,会付给他们两万元现金。路某等四人商议后,觉得这个买卖还不错就同意了。于是向某就以做生意需要钱为由让他的家人将两万元钱汇至新办理的银行卡上,路某等四人在取得两万元现金后就将向某给释放了。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路某伙同杨某、王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事后经鉴定,向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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