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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时亲如兄弟 散伙后反目成仇

鲁北晚报 2012-02-01 16:47 大字

1月4日,阳信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欠款4万元,并出示三张欠条,落款日期是2011年2月28日、3月5日、3月9日,总款项4万元,借款人为胡某。庭审中,胡某并不否认这三张欠条的真实性,只是强调欠款已经由别人还清。

胡某与刘某是好友,两人合伙打渔,由胡某负责从王某处采购渔网,欠条也由胡某签字。因此三张欠条上虽有胡某签字,却是合伙债务。2011年7月,二人决定散伙,清帐时,刘某以自己与王某家临近,方便还款为由,从合伙财产中支取了这笔4万元的渔网款。胡某对刘某的说辞深信不疑,以后也就没有再过问这笔债务,也没有留下任何凭证。直到接到法院传票,胡某才想起事情的始末。

庭审中,法院曾传唤刘某到庭说明情况,但令胡某震惊的是,刘某一口咬定,散伙清帐时他没有拿走渔网款,因胡某手中没有任何字据凭证,案件到此似乎已经明朗,就是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但胡某百般不愿,直至最后关头他突然想起,散伙清帐时,有一个见证人,同时无意中留下了一盘录音带。在人证、物证面前,刘某才承认了自己私吞渔网款的事实,胡某也洗去了自己不明不白的债务。

时间:2012年1月4日

地点:阳信县人民法院

合伙的买卖,一定要做好账目,做到有备无患。毕竟感情替代不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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