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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型胎儿因接生致六级伤残

鲁北晚报 2010-07-16 18:32 大字

时间:2010年7月13日

地点:阳信县人民法院

孩子是一个新的生命,本来可以含苞待放,但因为医院的失误,她却终生都伴随着阴影。

2009年2月9日,孕妇李某入住阳信县温店卫生院待产,生产过程中突遭意外。因胎儿体型巨大,分娩困难,母女二人命悬一线。经过一番周折,胎儿终于娩出,却出现窒息、右臂骨折、左臂刺激无反应等症状,损伤严重。李某的婆家辛家立即抱着仅出生一天的婴儿奔赴北京、天津各地求医,均被答复,该婴儿将落下终生残疾。愤怒的辛家人遂以辛某的名义将温店卫生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0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孕妇入住该院后,医院方面给予了精心照料。发现孕妇分娩困难后,院方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最终出现胎儿身体受损是危急行为下难以避免的后果。且婴儿左臂刺激无反应乃先天性神经发育不全,并非医疗事故所致,院方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院方还提供了查房记录、病例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卫生院的医疗水平能够胜任巨型胎儿的接生工作,也应当预料到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卫生院并未准备应急预案,也未将危险结果告知患者家属,完全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最终致使损害结果发生,被告卫生院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被告方提供的病例材料既没有原告家属的签章,也没有经过封存,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医疗技术鉴定无法进行。按照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卫生院举证不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法医鉴定结论:辛某右侧肱骨骨折、左侧臂从神经损伤,左上肢活动能力受限,伤残程度为六级。考虑到辛某出生之时即落下严重残疾,自此精神痛苦将伴其终生,被告应该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酌定为15000元。综合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法院最终判决温店卫生院赔偿辛某133421.53元。一审结束后,被告卫生院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上级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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