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买来苦恼
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理应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买受人李某却难以实现其购房初衷。2月18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最终判决不予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土房四间、东屋两间、西屋两间转让给原告,转让费35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即将房屋转让费35000元当场给付被告。但合同签订至今,被告拒不将房屋交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房屋转让费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全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已经交付给原告。
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造成李某不能入住涉案房屋的原因系案外人王某(系张某公公)的阻拦行为。因为房屋已经交付,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登记过户,但不能否认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没有办理登记只是不发生物权效力,原告李某属于该房屋的合法居住人。原告李某以案外人王某阻拦为由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款依据不足。
时间:2011年3月5日
地点:无棣县人民法院
赶紧与案外人协调去啊,毕竟这不是一块砖一堆土,而是一座大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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