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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触电身亡 责任如何分担

鲁北晚报 2011-02-18 17:58 大字

时间:2011年2月7日

地点:无棣县人民法院

在这场意外事故里双方都有责任,明确责任划分确实很重要。

近日,无棣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触电身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该线路的产权所属某公司、某供电公司分别承担35%、25%的责任,向原告赔偿7万余元、5万余元,其他损失由杨某家属自行承担。

2010年6月17日中午,受害人杨某乘坐在运盐车辆的车厢上面,经过无棣县马山子至岔尖村西约四公里“丁”字路口时,触碰在南北走向的三根10千伏高压线上,杨某当场死亡。杨某的家属将某供电公司及这段高压线的使用方某公司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线路在架设中就违反了《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关于高压线和地面间距的相关规定,某供电公司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某公司在明知涉案线路低于地面5.5米的情形下未采取相关措施,按照谁能够控制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该公司对杨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行为人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机动车车厢不准载人的规定,尤其是在车厢装满货物的情形下,其仍旧站在货物上任车辆继续行驶,对该危险性杨永良应当能够预见或者避免,其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故应适当减轻某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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