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有期限 霸占不还要担责
近日,无棣县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袁某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仍拒绝交出土地经营权,侵害了他人利益,被法院判决停止侵占行为、限期返还土地使用权。
刘某与袁某系同村,2003年1月袁某承包了该村村西北荒地一块,承包期为五年。之后袁某将靠近该承包地以北共1.5亩荒洼地开垦改造成了可种植地。承包合同到期后,2008年2月,该村村委会将包括袁某改造的1.5亩土地在内的2亩土地承包给了刘某。但袁某以涉案的该1.5亩土地系其开荒改造为由,始终拒绝交出土地经营权,经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将袁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1.5亩土地虽系被袁某开荒改造,但该土地的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村委会有权对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发包。村委会将包括涉案的1.5亩土地在内的2亩土地承包给了刘某,刘某即取得了该土地的经营受益权,因此,对刘某请求停止侵害,返还土地经营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袁某主张涉案的1.5亩土地系其开荒改造,应由其继续经营耕种,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时间:11月22日
地点:无棣县人民法院
土地是集体财产,开荒改造是手段,但不能因此改变归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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