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
□晚报记者 崔 畅
通 讯 员 袁 东
晚报讯 11月16日,记者从市环保部门获悉,日前市政府印发了《滨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这是滨州市首次出台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并将秸秆禁烧工作考核数据也纳入了生态补偿考核奖惩机制。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该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现状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50%、20%、15%、15%。同时,将秸秆禁烧工作考核数据一并纳入生态补偿考核奖惩机制。
办法规定,市对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秸秆禁烧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每年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有关县区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和优良的县区。
市环保局、财政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50%十(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0%十(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十(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5%。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考核得分=(全市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50%十(全市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0%十(全市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年度SO2平均浓度)×15%十(全市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年度NO2平均浓度)×15%。
综合考核得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得分×70%十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考核得分×30%。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分。
某县区补偿资金额度=综合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秸秆禁烧生态补偿计算方式如下:重点禁烧区域(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每出现一处火点,所在辖区向市财政缴纳3万元;其他区域每出现一处火点,向市财政缴纳1万元。全年未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县区市财政将奖励10万元。
根据要求,各县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各县区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收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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