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物价局关于第二届中国古村镇大会期间稳定宾馆(酒店)客房及餐饮价格的提醒告诫函
各宾馆、酒店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二届中国古村镇大会将于9月26日至29日在滨州举行。为确保本次中国古村镇大会期间市场价格稳定,防止宾馆、酒店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和滨州市物价局《第二届中国古村镇大会期间价格监控工作实施方案》滨价发[2016]6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价格行为规定提醒告诫如下:
一、宾馆、酒店必须遵守以下价格政策行为规范
第二届中国古村镇大会期间,滨州城区范围内大中型宾馆(酒店)的客房及餐饮价格,必须遵守以下价格政策行为规范。
1、宾馆、酒店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宾馆、酒店客房、酒水、菜肴等价格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必须在醒目位置进行标示,标示要齐全,要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
3、宾馆、酒店销售的商品,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价格举报电话等主要内容,且标价内容要和实际相符。
4、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5、商品和服务降价时应如实标明原价和现价,以及降价的原因,以区别于正常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6、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
二、宾馆、酒店的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1、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不明码标价的。
2、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3、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4、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5、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的。
6、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
7、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8、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9、其他价格欺诈行为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上述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提醒告诫函上述价格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请各宾馆、酒店经营者对上述提醒告诫内容认真对照自查,加强价格自律,限期整改不规范价格行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市、区物价局(经发局)在第二届中国古村镇大会期间对酒店房价、销售的商品、饮食服务价格及相关价格的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开展巡查或专项检查,对不依法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发现类似的价格违法行为时,积极向“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我局将第一时间受理举报、第一时间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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