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迁移户籍不需转移养老保险
本报讯(YMG 记者牟涛通讯员曲虹霖)“不用您跑腿,为了您方便,由我们联系滨州,通过邮局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接收函》发给他们,您只需留下联系方式,办好了我们通知您”。这是记者近日在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见到的一幕,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正在认真为市民办理业务。原来,家住黄海路街道的高先生今年57周岁,3月份户籍由滨州市沾化区迁入到莱山区,了解到我区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居全省最高,便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咨询能否在我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经过详细了解,得知高先生和其爱人从未就业,只在沾化区交过居民养老保险,便主动告知可以将沾化区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区,由我区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我区缴费政府补贴,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后享受我区基础养老金。工作人员介绍,办理转移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和《关系转入申请表》,经村(居)协办员上报街道人社所审核后,由街道人社所上报区社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向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寄送《居民养老保险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据了解,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省、市地、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于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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