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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索赔,缘何被消保委“驳回”?

今日周村 2014-02-21 23:30 大字

本报讯   貌似合情合理的投诉,消费者据理力争,可是经消保委工作人员的细心调查,一起关于食品十倍赔偿的投诉,以消费者的失败而告终。

1月18日,滨州市的吴某到周村出差,就在离宾馆不远的一家商超购买了六包“铁观音”茶叶,总价是1017元,准备春节送给朋友。到家后吴某发现该茶叶外包装没有标签、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他觉得这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对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规定。于是,年后吴某特意赶到周村区消保委投诉对方,要求商家按照相关规定,退还所购买的茶叶价款1017元,并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1017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11787元。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刻联系了该超市负责人。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商家却给出了另外的看法。

“确实是在这购买了茶叶。但在购买时,我们已表明是散装茶叶,在茶叶瓶中作为散装茶叶进行销售,瓶上有散装食品公示牌。公示牌上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我们向投诉方开具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品名散装茶叶,时间为1月18日11时14分。”超市负责人说道,“当时,投诉方说这种小票无法报销,而且强烈要求开礼品茶,我们就给他换开了发票,客户名称是XXX政府。”

针对双方的“供词”,周村区消保委与当地工商部门做了进一步调查,消费者仅有换开的机打发票和争议真空包装茶叶,而商家提供了换开前的原始机打发票,且该原始发票上注明:“散装茶叶”字样。经实地勘察,符合散装茶叶销售实际。经过进一步调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对消费者所诉请求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商家在调解协议签字生效时对争议“茶叶”做退货处理,消费者向商家返还茶叶,商家退回消费者价款1017元,并补偿其交通费200元。

貌似有理有据的投诉,最后却被消保委驳回,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说,消保委保护的是消费者与商家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提醒今后商家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要规范工作流程,保障正常经营;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茶叶时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购茶叶时要注意查看裸装食品公示牌上的生产日期。  □ 盛秦岭  连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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