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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降低污染定罪量刑门槛 污染致1人以上重伤即定罪

山东商报 2013-06-19 08:42 大字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

利用渗井排毒入罪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单位犯罪;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等。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列为“严重污染环境”。

降低定罪量刑门槛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认为,司法解释首先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其次,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第三,相应的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还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等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权威声音

全国政协人资环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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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5亿亩耕地受污染,占总耕地面积的8.3%。重金属、农药化肥残留等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可以致癌、致畸、致怪病。环境污染是导致我国目前癌症高发的重要原因,环境治理的艰难注定了我国抗癌之路的艰辛。

土壤污染事件频发,是我国环境容量到达临界点的表现之一,必须高度重视。

———18日,全国政协人资环委副主任钱冠林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说

环保部总工程师:

环境恶化趋势未根本改变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间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集中显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压力还在加大,一些地区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环境容量,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环保部总工程师万本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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