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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完成第4例人体器官捐献, 官庄村七旬老人去世,遗体捐献给医学教育

烟台晚报 2013-03-27 21:09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方春明通讯员冯希珍)25日上午7:30,芝罘区官庄村一位70多岁老人去世,其家属遵照老人的遗愿,将遗体无偿捐献给医学教育和科研事业,这位老人由此成为芝罘区第4例遗体捐献者。

芝罘区一年内完成4例捐献

“今天上午一接到老人家属的电话,我们一边联系遗体接收单位滨州医学院,一边快速赶到官庄村,为这名老人办理登记交接等相关手续,还为老人的家属颁发了遗体捐献荣誉证书,这样,就完成了老人的遗愿。”芝罘区红十字会人员说。

芝罘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陈家栋告诉记者,遗体捐献对社会、对医疗卫生事业有着极大的贡献。遗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目前人体解剖、人体器官移植等,都需要大量的遗体来源。对捐献者个人来说,遗体捐献是高尚人格的一种体现,是对自身、对社会乃至对自然的一种科学的态度和价值观。“芝罘区是从2012年开始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目前已经接受申请登记17人,加上今天的这位老人,一年之内实现捐献4人。”陈家栋说,随着人道主义精神的不断提升,遗体捐献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遗体捐献的队伍中。

捐献者生前完成登记手续

“其实,现在有很多人都有捐献遗体的想法,但对怎样捐献的具体细节不是很清楚。”陈家栋说,遗体捐献,就是捐献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愿意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如果生前没有表示是否有捐献意愿的,去世后其家属可以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出来。

陈家栋介绍,愿意捐献遗体的市民,应征得直系亲属签名同意,提前到当地红十字会办理登记手续,捐献者逝世后要及时通知登记部门。“今天的捐献者,就是以前办理了登记手续,这样,老人去世,他的遗愿得到顺利实施。”陈家栋说。记者了解到,在办理捐献手续时,捐献者本人或者家属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红十字会将严格遵照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规定,关于遗体的利用和处理,接收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都应当严格遵照捐献人的意愿,用于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利用完毕的遗体,应当由接收单位整仪后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并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人不在了,身体对本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但捐献者还在为社会、为人类做贡献,就是一种很高的社会道德。”陈家栋表示,如果捐献出的器官,让自己生命的光辉继续照亮别人的生命,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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