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担了些不该担的职责
▲丽都物业负责人发言 ▲东南物业负责人发言
丽都物业:明确责任 服务业主
丽都物业副总经理胡纪东对当前物业行业面临的问题从四方面做了详细介绍。首先,目前物业公司部分人员对物业管理的认识有很大偏差;其次,有许多人甚至对物业使用条例很不了解;第三,各物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第四,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某些不良竞争。“希望政府能重视。目前业主处于弱势,但并不是说物业公司就是强势。”胡纪东指出,“例如,现在很多市实行水电费等与物业公司分离的政策,由各相应部门收取。而现在滨州市内还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其中出现的一些本不属于物业公司处理的争端却缠绕着物业公司。”胡纪东还说,希望政府能借鉴外地的物业管理办法,从政策上明确物业职责。“成立物业行业协会非常重要。这样既能处理物业公司之间的不良竞争,也能及时调节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实现双赢。”胡纪东重点突出了要明确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定位,“许多开发商遗留下来的诸如楼房设施等问题,是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的。但是目前来看,业主经常因为此类问题来找物业。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开发商与物业之间衔接不到位。”
在阐述了一系列物业行业面临的尴尬处境后,胡纪东诚恳地表示,要做好物业服务,需要摆正位置。“物业是服务行业,需要同业主搞好关系,既能实现物业存在的价值,也能更好地服务于业主。”他强调,从根本意义上讲,物业和业主是一家人。胡纪东表示,每隔一段时间,丽都物业就会以座谈会等方式同业主商讨有关问题。“强化服务才是根本,想业主之所想,急业主之所急。”
东南物业:
业主要了解物业服务条例
东南物业项目部经理张立友针对目前物业和业主之间存在的某些矛盾,明确提出,有些问题实际上不应该由物业公司来承担。“水、电、暖,这些费用虽然是通过我们物业公司来收取的,但是并不因此说明其中的问题就由我们物业公司负责。还有开发商曾经承诺的公共区域建设等,这些问题根本就不能全堆砌到物业公司身上。”张立友还举例说明,有些业主不了解物业的服务条例,认为只要是自己小区里有问题就是物业的责任。“我们物业公司必须为业主服务,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比如说业主家里需要换电灯泡了,我们物业公司一定会及时赶到服务,我们的服务是无偿的,但是电灯泡的费用就得由业主自己来负责了。而有的人就不理解,以为家里坏了东西,物业公司就得全面负责。”
丽景物业:
有些业主很不自觉
“丽景物业是开发商自己延续下来的物业。我们曾经为服务业主而成立过业主委员会,但是因为业主们提出的条件使物业公司难以维持,所以解散了。”提到业主委员会,丽景物业公司主任刘平也颇为无奈。“物业公司就是为业主服务的,我们明确自己的职责,但是,有些业主提出的条件颇为苛刻,例如牵扯物业费等。物业费、公摊费等都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现在物业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就是以现在收取的费用,维持物业公司发展都很勉强。更不要说以更低的标准了,我希望业主也能体谅我们物业公司。”
刘平也提出小区内有些问题让物业公司很是头疼。“比如辖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的问题。我们不是不管理,但是有些业主就是不理解,随便停放,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出入,我们和业主沟通,但是有的业主却置之不理,这个问题非常棘手。另外,目前小区内养宠物的非常多,造成的卫生、安全等问题比较多,也使很多业主不满意而找物业公司。物业对养宠物的规定还不完善,使得我们和业主很难协调。”刘平很无奈地说,“有的业主很不自觉,垃圾随便倒;更有甚者,在草坪上乱开采,自己种花草或者菜等。这些业主自己造成的问题让我们物业公司很为难。”
盟威物业:
从根本解决
物业业主矛盾
“我们负责的小区是单位负责物业,业主多数为单位员工。其中的问题也非常多。比如现在单位效益还比较好,水电等替员工负责一部分费用,但有时候因福利减少,需要员工正常交物业方面的费用时,业主就不干了。因为他们已经习惯比较少的费用了,再让他们多交好像就成了物业方面的问题了。”盟威物业经理曹成浩说,“我希望通过政府和媒体的力量,让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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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摘录: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三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八十三条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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