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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 吸毒鸳鸯终获刑

鲁北晚报 2016-10-31 00:00 大字

□晚报记者  高  壮

通 讯 员  伊  冰 

近日,惠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双双贩卖毒品犯罪案件。最终,这对“毒贩鸳鸯”获得法律制裁。

被告人赵某中专文化,曾先后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及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六个月及九个月。刑满释放后,待业在家。被告人钱某系赵某之妻,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参与社区矫正。案发前,二人均居住于滨州市滨城区某小区。被告人孙某,个体经营者,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案发前,居住于惠民县城某小区。

自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赵某、钱某多次贩卖毒品到惠民,用于以贩养吸。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孙某向被告人赵某联系购买毒品,并约李某、周某及被告人赵某到被告人孙某位于惠民县城某小区的家中吸食冰毒。当日晚四人在一起吸食冰毒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孙某家中茶几上查扣了吸食后的剩余冰毒0.036克,在被告人赵某裤口袋内查扣冰毒0.747克,在被告人赵某驾驶的车内查扣冰毒1.558克。后在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福田村被告人钱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扣冰毒1.07克。经鉴定,上述冰毒共计3.41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惠民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钱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释法:被告人赵某、钱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钱某多次贩毒,应酌情从重处罚,二人系以贩养吸人员,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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