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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地方税务局、滨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收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滨州日报 2016-09-01 00:00 大字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滨州市《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现就征收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地税机关登记注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3865(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人数×1.5%-上年度在岗残疾职工人数) 

三、征收程序 

1、各用人单位请于9月10日前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基本情况》和《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报送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逾期按无残疾职工办理,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报表时须提供:2015年度 1月、6月、12月会计凭证原件和工资表复印件,报表请到滨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下载。

2、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在报表时须同时提供: 残疾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在岗且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各用人单位要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中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在网上申报或到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缴纳。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纳入征信系统。拒不安置残疾人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依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财政部门行政处理。 

5、2016年不再向用人单位下发征收通知,征收工作以本通告为准。

咨询电话: 

滨城区:  3213957   5164045

惠民县:  5328142   5325320 

阳信县:  8232986   8211431 

无棣县:  6780566   2157586 

沾化区:  7812063   7312256 

博兴县:  2382520   2127854 

邹平县:  4353371   4356202 

开发区:  3213957   2296622 

高新区:  3185122   3160110 

北海新区:6582987   6581439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 滨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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