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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基层法院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或所在地所处“相对集中”区域内选择其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滨州日报 2016-07-11 13:3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罗军 报道)7月8日,记者从市中级法院获悉,7月1日起,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已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在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所处的“相对集中”区域内选择其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谓的“相对集中”区域,是指市中级法院将全市8个基层法院划分为两个“相对集中”区域,即:滨城区法院、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沾化区法院、博兴县法院为一组;邹平县法院、惠民县法院、阳信县法院、无棣县法院为一组,在以上两个“相对集中”区域范围内推行“以当事人(原告)选择权为核心”的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

按照划分局域,原告可以选择在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以上规定的两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选择其他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但应仅限于自身所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内选择,“相对集中”区域之间不得交叉互选。

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杜洪东说,以滨城区法院为例,原属滨城区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如当事人不愿意在滨城区法院起诉,可根据以上“相对集中”行政区域的规定,选择向沾化区法院、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或博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沾化区法院、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或博兴县法院应予立案登记。

市中级法院新闻发言人程纪寒介绍说,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将进一步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保障案件审判的效率、结果和执行,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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