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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打手机实为非法占有,构成盗窃,责任谁来担

鲁北晚报 2016-06-14 08:32 大字

□晚报记者  高  壮

通 讯 员  伊  冰 

2016年2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惠民县长途汽车总站广场一花台处,找被害人李某搭话,骗取张李信任后提出借打李某手机,并以帮朋友拿东西为由,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留下请李某代为照看,称一会儿就回来。陈某边打手机边走向广场停车场,以此逃离。李某发觉不对,拨打自己手机号码不成想手机已关机,遂四处追找陈某,未果,又打开陈某的手提包,发现只有报纸及塑料袋在内,于是报警。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

惠民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释法:关于这一行为目前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在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般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告人陈某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暂时持有了被害人的手机,最后趁被害人不注意的情况下携机逃离,其行为在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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