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滨州市将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 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分别提至326元和200元
本报讯(记者 葛肇敏 通讯员 王振东 报道)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并要求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标准分别比上年增长5.2%和9.8%
2015年,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月人均补助为31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85元,月人均补助为182元。今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和315元,分别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1%和42.7%。城乡低保标准之比由上年的1.65∶1降低到1.59∶1,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标准分别提高5%和8%。根据市政府办公室通知,今年滨州市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326元和200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2%和9.8%。
根据通知要求,新标准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通知还要求严格按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流程,确保滨州市城乡低保工作稳定、有序发展。
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在去年基础上分别再提高100元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在去年基础上分别再提高100元。其中,滨城区、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县、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年6300元和4300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提高到每人每年5800元和3800元。新标准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县区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不断完善敬老院基础设施,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服务,不断提高全市五保供养管理服务水平。
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通知要求,要按照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意见》,扎实做好各项医疗救助工作。2016年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切实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同步结算,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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