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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要拆迁补偿款 亲生母女对簿公堂

鲁北晚报 2015-05-11 17:32 大字

惠民县的农村姑娘刘艳(化名)从小被寄养在姨妈家,虽然没有亲生母亲的呵护,但姨妈的疼惜让她从小也不曾缺失过母爱,刘艳也从未为家庭关系而伤心过。但近日,刘艳却遭遇了她做梦也不曾想到的事,家里正遇上计划拆迁,而自己的亲生母亲和亲姐姐竟然因为自己从小不与她们生活在一起,而且已经出嫁,便将家里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和补偿款据为己有,刘艳一气之下,将亲生母亲告上了法庭。

现年27岁的刘艳是其母亲胡萍芳(化名)最小的女儿,刘艳幼时家庭条件并不好,迫于生活压力,刘艳从小就被母亲送到姨妈家中抚养,但是未办理任何收养手续,刘艳的户口也一直落在胡萍芳名下。胡萍芳的姐姐即刘艳跟随长大的姨妈虽然也有两个孩子,但子女年龄相对较大,生活压力小,所以欣然答应帮胡萍芳带孩子。心存歉疚的胡萍芳也经常给姐姐送米送面,希望尽可能地弥补对孩子和姐姐的亏欠。等家里经济情况好转后,胡萍芳第一时间想接回刘艳,但刘艳与姨妈、姨夫的感情特别好,不想回家,执意留在姨妈身边,只是到过年过节才回胡萍芳家中。胡萍芳见状并未坚持,就一直和大女儿生活在一起。

胡萍芳的大女儿结婚后,便和丈夫、孩子一起跟随胡萍芳生活,一家三口人的户籍全部登记在了户主胡萍芳名下。2012年,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胡萍芳与大女儿、女婿、孙子居住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胡萍芳作为户主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拆迁安置房两处,宅基补贴款12万元。胡萍芳打算将拆迁安置的房屋和宅基补贴款全部给大女儿,而且以后的养老也全部由大女儿负担。所以,在面对小女儿前来要补偿款时,胡萍芳以刘艳被收养且已经出嫁为由一再拒绝。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刘艳虽然从小跟随姨妈生活,但是期间被告胡萍芳不间断地提供粮食等生活必需品,双方并无送养与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收养关系形成条件,事实上为一种代养关系。被告胡萍芳及其大女儿、女婿用共同建造的房屋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拆迁安置房,且建造房屋时,原告刘艳已经结婚,不在此居住,也未参与房屋的建造,该拆迁安置房与原告刘艳无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对宅基补偿款,因为原告刘艳的户口在被告胡萍芳处,按照当地拆迁政策,应该有原告刘艳的份额。为了让一家人和气解决此事,法官对双方打出“亲情牌”进行调解,最终案件以被告胡萍芳一次性给予原告刘艳3万元而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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