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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殃及池鱼” 法官来做“和事佬”

鲁北晚报 2014-12-19 11:31 大字

地点:惠民县人民法院

用强占他人财物来催债已经是不应该,更不要说还牵涉进了不相干的人,面对债务纠纷还是要走法律途径。

2014年11月14日上午,潍坊籍的商人马某急匆匆来到惠民县人民法院辛店法庭,一纸诉状将惠民县辛店镇某村的个体户张某告上法庭,并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张某立即返还抢走的叉车一辆,赔偿经济损失46000元。

看到一筹莫展的马某,法庭工作人员听他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原来,马某2013年来到惠民县,在李庄镇租赁了徐某的厂房设备,成立了一家木业有限公司,经营木材加工业务。2014年6月7日上午11点钟左右,工人正在厂里干活,张某突然来到了厂区,说要借用一下厂里的叉车,他的车轮胎没气了,得用叉车叉去补胎,说完上了叉车就将叉车开走了。马某知道张某和自己租赁厂区的房东徐某有来往,起初并不以为意。谁知,张某竟一去不回。

久不见张某回来,马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和马某找到张某,张某这才吐露,徐某欠他18900元的木片款,一直拖欠不还,自己无奈之下才到徐某所有的厂区里开走叉车。马某称叉车是自己私人购得,并非从徐某处租赁的,自己是无辜受了牵连。由于牵扯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建议马某到法院起诉。

辛店法庭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马某的先予执行申请,于2014年11月14日上午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告张某将其在原告马某的厂子开走的叉车一辆于11月14日下午送到辛店法庭。由于张某也是被人拖欠货款的受害者,因此起初并不配合,为了调解这起纠纷,法官一方面查清了涉案叉车的来龙去脉,证实的确是马某个人所购的私人财产,与债务人徐某没有关系,并告知了张某,一方面继续做张某的工作。知道自己连累了无辜,耿直的张某羞愧地低下了头。

考虑到双方都是木材商,法官做了和事佬,判令张某返还马某的叉车,并给付马某60包木片用于补偿马某因暂失叉车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天,双方按约履行了协议,争议的双方最终握手言欢,并成为了生意上的好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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