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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有规定 弄虚作假事难成

农村大众报 2014-10-17 17:49 大字

为求返还彩礼,律师想出“歪招”,让当事人称婚后未同居没有性生活,且为结婚拉下了一屁股外债,造成现在家庭困难,符合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希望法庭支持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结果事与愿违,其说辞未被法庭采信,倒是落得当事人的埋怨。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2012年1月,惠民县辛店镇的陈某(女)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拳脚相向。自2013年8月双方因琐事大打出手后,一直分居至今。陈某忍无可忍,将赵某告上法庭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带走婚前个人财产。据了解,结婚时赵某给陈某彩礼款42800元,陈某带来婚前个人财产有联想电脑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被褥等财产一宗。赵某虽同意离婚,但想要回彩礼,便找律师出主意,某律师胸有成竹地想出了上述“歪招”。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吵闹,夫妻关系并不和睦。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也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陈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归原告所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被告所称的婚后未同居没有性生活,且为结婚拉下了一屁股外债,造成现在家庭困难,只是自己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对方也不认可,该事实法庭不予认定。考虑到被告的情况,法庭多次做调解工作,让原告放弃婚前个人财产,但被告听信律师之言,始终坚持返还彩礼,不同意调解方案。法庭最终做出陈某与赵某离婚,陈某带走婚前个人财产的判决。

(焦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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