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火腿闹心 消协维权暖心
□通讯员 王维维 丽云 李英
本报惠民讯 “出门在外买个饭,谁料却买到过期的,这事儿真是闹心。”滨城区的张先生无奈地说。是什么让张先生发出这样的感慨呢?
原来,张先生驾车途径220国道惠民段时,在惠民县姜楼镇某副食超市以13.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根火腿,打开包装食用的时候发现火腿有异味,并有些许白色液体流出。张先生仔细查看外包装,原来是火腿的保质期已过一个多月(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15日,保质期限60天)。张先生拿着火腿到超市讨说法,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超市工作人员以超市负责人不在场、且联系不到负责人为由,只能再免费送给消费者一根火腿作为补偿。张先生认为不合理,于是拨打了12315电话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当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该超市所售出的火腿肠确系过期食品,同时发现该超市货架上还有同类的过期火腿肠数根。经调查取证,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经营者向张先生表示道歉,并根据《食品安全法》之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张先生135元的赔偿金,张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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