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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医疗机构推行“先诊疗后付费” 恶意逃费将进“黑名单”

鲁北晚报 2012-06-26 15:51 大字

本报讯 6月25日,记者从市卫生部门获悉,自6月份起,全市一二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鼓励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积极参与。

□本报记者 纪方方 通讯员 解立新

>>住院无须交押金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滨州市四类患者享受“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参加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参加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参加滨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除上述范围外的,濒危、危重及其他病情危急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患者无须交纳住院押金,出院时支付报销后个人所承担的费用即可。

据了解,滨州市在经济开发区、惠民县、滨城区、邹平县相继试行开展了“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赢得了广大群众的欢迎和好评。受益群众2454人次,医疗机构垫付440余万元,未出现一例恶意逃费的现象。

>>困难病号可分期付款  

按照“先诊疗后付费”规范服务流程,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保(合)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只需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并将参保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交医院保管,不再交纳住院押金;患者出院结算时向医院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费用。

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的患者,可以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镇(街)民政部门认可后,与医院签订延期或分期还款合同,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各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天向患者提供其上一天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治疗费用;对费用较大或者预计超过封顶线的患者,及时提醒、告知用费情况。

>>恶意逃费患者将进“黑名单”   

按规定,对恶意逃费患者,今后在全市任何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将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并告知公安、金融等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问题严重的由各级司法机构依法追究。

全市各级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模式后5日内,将预拨周转金拨付到位。自2013年起,各级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预拨周转金拨付至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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