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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后面对审讯不开口零口供也能让其进监狱

鲁北晚报 2012-07-06 15:47 大字

□本报记者 温庆磊 

通讯员 田晓剑 宋太良 

本报讯  一名还在假释考验期的中年男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因手头紧竟然打起了铲车的主意,将一辆价值33万元的铲车盗走,结果还没来得及销赃便被惠民县公安民警抓获。近日,由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的惠民县首起零口供重刑案件一审有了判决,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原判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3千元。

2011年12月31日8时许,惠民县姜楼镇某煤业公司在姜楼镇联伍三叉路口处经营的煤场内的一辆徐工牌装载机被盗,价值33万余元。接报后,惠民县公安局民警迅速展开侦破工作。经过调查,锁定曾在该煤场开过装载机的姜楼镇正处于假释期的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今年1月11日,惠民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将李某抓获归案,然而审讯工作却一直难以开展,因为李某拒不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这也给案件的侦查带来很大的难度。随后,惠民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受理该案,办案人员细致审查卷宗材料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虽然拒不承认盗窃事实,但是他的供述相互矛盾。而且,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李某所骑摩托车事发当时放在被盗装载机铲斗内,与收费站监控录像、辨认被告人照片、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犯罪事实为李某所为。据此,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批准逮捕,办案人员与公安机关补充了大量证据,使案件事实更加清楚,证据更加扎实。

最后,在被告人李某某仍拒不交待的情况下,检察院决定依法起诉。法院开庭期间,全部采纳了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证据,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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