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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四“醉猫”同日获刑罚

鲁北晚报 2011-09-29 17:21 大字

□见习记者  房艳梅

通 讯 员  马岳中 

本报讯 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对惠民县检察院集中提起公诉的四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三人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一人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车行驶至惠民县姜楼镇路段时,被现场查获。2011年5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酒后驾车行驶至惠民县惠纺西小门口处时,与前方顺行车辆发生轻微追尾事故,后被查获。2011年5月23日2时许,被告人苑某酒后驾车行驶至惠民县文安西路时,被现场查获。2011年6月5日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车行至惠民县城南关街红绿灯路口处时被查获。

滨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上述四人案发时体内乙醇含量均超过了80mg/100ml,均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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