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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工资不成 放火泄愤被判刑

鲁北晚报 2011-08-04 17:34 大字

近日,由惠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放火一案,惠民县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携带汽油来到赵某家中,因讨要工资问题与赵某发生争执,遂将汽油泼洒到屋内沙发上,并用打火机点燃,造成房屋及屋内部分家具、家电等物品损坏,后村民及消防人员及时将火扑灭。经鉴定,被烧物品价值为12303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遂做出以上判决。   

地点:惠民县人民法院

讨要工资不成放火泄愤,这种做法实在是不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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