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港镇是这样诞生的 北海市华侨渔业公社成立初期记事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正是靠着改革开放,美丽珠城开启了新的壮阔征程,走向充满希望、充满生机的新天地。次年6月,为安置近8000名难侨从事渔业生产,北海市建立了政社合一的华侨渔业公社(后改为侨港镇)。建社的初期,出现不少新鲜事,笔者至今仍难以忘却,仅以拙笔录下其中片断。
安置方向之争
华侨渔业公社组建之前,全市各界对8000名难侨渔民的安置方向是有不同意见的,主要是“上山下乡”还是“上船下海”之争。不少坚持传统安置观念的人认为,
应该“面向农村”,上山下乡,分散安置到农场、林场。而这批难侨带回来的多为小渔船,只能从事浅海生产,会破坏近海水产资源,不同意他们从事捕捞作业。可是众多难侨则认为,他们祖籍在北海,祖祖辈辈是在海上捕鱼的疍家渔民,到农场、林场去就等于“咸水鱼放到淡水养”,必死无疑。他们一致要求“上船下海”,不愿意“上山下乡”。
中共北海市委根据难侨们的要求,再次向上级表态“承担安置好这批难侨渔民的责任”。经过认真研讨和请示中央主管部门同意,1979年6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正式批复:“同意单独组建北海市华侨渔业公社进行安置”。实践说明,以公社建制对口安置难侨从事渔业生产,开创了新的前进道路,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写下了难侨安置史上独创性的新篇章。
“一社两制”模式
华侨渔业公社下设三个渔业大队,其中两个队的渔船属私人所有,以家口船为单位进行浅海捕捞作业,另一个队的渔船属集体所有,以作业组为单位进行深海捕捞作业。由于渔船的归属不同,公社实行了“集体、个体两种所有制并举”的“一社两制”模式。这在公社体制中又是一个新创举,一时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1981年4月,广西社科院调研组来到北海,就华侨渔业公社“一社两制”模式问题进行研讨,他们通过实地察看和听取难侨干部群众的意见后,就体制模式的性质等问题同我进认真的探讨。首先,我肯定了“一社两制”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公社统一范围内,实行这一模式核算,有利于组织生产管理,有利于解放生产力,有利于增加难侨渔民收入,更好地推进渔业发展的空间。其次,作为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施行两种所有制并举,是实事求是的。允许家口船的个体所有制存在,是特定的核算模式,不应视为资本主义。他们在大队的统一组织下,依照规定进行生产,并承担国家的水产品派购任务和上交大队一定的管理费用。所有这些,都体现社会主义的特色因素和改革开放精神。调研组梁科长听了我的陈述后,没有提出异议的意见,并对调研期间我们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
干部工资计酬
1984年9月,公社建制取消,华侨渔业公社改为新港镇(后更名为侨港镇),黄国雄、钟应伦、梁耀章3位难侨吸收为国家干部,分别担任镇政府镇长和副镇长的领导职务。他们原是大队干部,其工资收入是同难侨渔民一道按工分计酬分配的,收入是比较高的。吸收为干部以后,按国家干部标准领取工资,他们的收入会大幅度减少,会影响到家庭生活。镇工委根据他们的要求,提出暂按原工分计酬的办法作为工资收入,向市委呈上报告,恳请批复。
这时,我已调到市人民政府工作,对这些难侨干部情况比较了解,市委召开会议审议镇工委的报告时,通知我列席会议,就难侨干部的工资分配问题提出意见。我首先肯定镇工委关于难侨干部暂按工分计酬的办法是可取的,遵照中央侨务工作方针“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精神,我提出建议:可在两年内按所在大队的年终分配标准核定工资报酬,平时按预支办法领取生活费用。经过会议认真讨论,市委批复同意黄国雄等3人的工资报酬按所在大队的渔业分配计发,两年后按行政定级标准领取工资。这在干部报酬问题上又是一个新创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难侨干部的关心和照顾。黄国雄他们十分感动,表示要不负重托,用心尽力工作,为建设美丽侨乡积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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