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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山港“毒鸡爪”案宣判 夫妻俩分别获刑一年半和一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北海日报 2017-09-08 10:11 大字

本报讯(记者冯敏通讯员叶国建)日前,苏某友、周某女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鸡爪案件在铁山港区法院公开审理。8月30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苏某友、周某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和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友、周某女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苏某友登记成立“好滋味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某友,公司厂房设在铁山港区某国有农场,2016年4月,苏某友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进行鸡爪加工。加工过程中,苏某友为了使鸡爪保质期延长和外形美观,非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过氧化氢浸泡加工鸡爪,并两次销往云南省昆明市。同年7月,周某女从浙江老家来到公司,协助苏某友经营管理公司。同年8月23日、30日,铁山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公安人员先后在公司厂房查获鸡爪成品21828斤、半成品9022斤、食品添加剂一批,经检验,查获鸡爪中均检出过氧化氢残留。同年8月底,被查获鸡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涉案鸡爪价值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被告人苏某友为延长鸡爪的保质期,购进过氧化氢,并安排工人在加工过程中使用过氧化氢浸泡鸡爪,该做法并未经过公司有关规程进行决策,为苏某友一人决定,最终所得非法利益也是归苏某友、周某女所有,遂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被告人苏某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友、周某女生产鸡爪时间不长、销售量较小,没有造成较大危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宣判前,被告人已主动交纳25万元罚金。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某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禁止被告人周某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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