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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一片蓝天下 巴中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巴中日报 2017-07-15 04:30 大字

本报记者 李俊如 实习生 李兆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家庭、社会、学校、政府的相关责任和救助措施以及如何从源头治理。

家庭不管不顾将依法追责

根据《意见》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

教育部门确保不失学不辍学

《意见》要求,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落实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建立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定期排查制度;协助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完善教职工值班、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校园安全防范,帮助留守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意识;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学生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管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

政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意见》明确,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和督促检查等责任,全面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农村留守儿童情况排查、救助保护等职责,加强家庭监护法治宣传和监督指导,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帮助。此外,政府还要建立健全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力争从源头解决留守儿童问题。

社会积极开展帮扶服务

《意见》明确,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各类关爱帮扶服务。积极开展“代理家长”“牵手关爱行动”“童伴计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五老助成长”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项目。

工会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共青团要积极组织社工、大学生志愿者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外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妇联要依托基层妇联组织、妇女之家等活动场所,通过实施“春蕾计划”“巾帼志愿服务”等活动,开展亲情抚慰、心理抚慰、家庭教育指导等帮扶活动;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和动员“五老”志愿者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工作。

《意见》要求,对于留守儿童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并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障,健全救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意见》还明确了要加强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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