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鸟 16人被判赔1600余万元

安徽日报 2021-01-11 08:5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浩)1月8日,由五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某某、马某红、马某柱等16人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五河县法院认定石某某等16人造成生态资源损失1634万余元,判决被告石某某、马某红、马某柱赔偿因猎杀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损失1144万余元;张某某、刘某等13人赔偿因猎杀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损失1.3万余元至61万余元不等,共计490万余元;石某某、马某红、马某柱对上述490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4月至10月初,石某某、马某红组织张某某、刘某等13人,向其传授捕获鸟类的方法和工具。这13人分别在五河县小圩镇、申集镇、东刘集镇等地,使用竹竿、粘网等工具,采取播放音乐、诱鸟扑网的方法,非法捕猎灰头鹀、栗鹀、黄胸鹀以及黑水鸡等野生鸟类共计65918只。13名被告捕获的鸟类后由石某某、马某红、马某柱予以收购、管理并出售牟利。经鉴定,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河县检察院认为,石某某、马某红、马某柱等16人非法狩猎、收购野生动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和第6条的规定,其捕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致使生态平衡性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省检察院批准,由五河县检察院依法对16名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五河县法院审理后,按照石某某、马某红、马某柱应承担70%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张某某、刘某等13人应承担30%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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