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郭某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安徽法制报 2019-11-07 21: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唐欢)11月2日,由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等16名被告人涉黑案,在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28.6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名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末,被告人郭某开始混迹社会,先后网罗其姨兄张某虎、表弟查某、同学王某兵及邹某路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开设赌场、在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并通过给零花钱、供吃喝玩乐等手段笼络吴某亚、陈某等涉世不深的小青年,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郭某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为了组织及成员的利益,被告人郭某利用该组织的恶势力及其影响,组织、领导实施开设赌场、赌博、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肆意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以郭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董某龙、李某、张某虎、王某兵、查某在该犯罪组织中地位高、作用大,均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赵某龙、陈某、黄某、卓某、郭某潼、李某然的地位、作用一般,均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郭某等16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众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分别所起的作用,综合评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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