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主犯因犯11项罪名领刑二十三年
本报讯(记者吴媛媛通讯员马秀秀)11月2日,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郭某等16名被告人涉黑案件。被告人郭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被告人郭某纠集被告人张某虎、董某龙、王某兵、李某、查某及吴某亚、邹某路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郭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张某虎、董某龙、王某兵、李某、查某及吴某亚、邹某路为积极参加者,陈某、黄某、曹某、赵某龙、卓某、郭某潼、李某然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组织及成员的利益,被告人郭某利用该组织的恶势力及其影响,组织、领导实施开设赌场、赌博、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肆意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以郭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董某龙、李某、张某虎、王某兵、查某在该犯罪组织中地位高、作用大,均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赵某龙、陈某、黄某、卓某、郭某潼、李某然的地位、作用一般,均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等16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众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分别所起的作用,综合评判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八万六千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1名被告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者、黑社会组织一般参加者,分别判处十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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