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出台 6月1日起执行,分为禁放区和限制燃放区
本报讯(年福烨)近日,五河县出台了《五河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县城老城区全部,东至淮河大堤延伸至环城北路、规划三路到怀洪新河大堤,南至浍河大堤,西、北至怀洪新河大堤;新城区东至淮河大堤,南至工业十一路,西至沱湖大道,北至浍河大堤。以上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上所列道路、大堤均含道路、大堤两侧),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城关地区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和办理婚、丧事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城市环境越来越关注,五河县制定《五河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定期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的教育和监管。公安、安监、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或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劝阻、不举报的,对燃放后的烟花爆竹垃圾未及时清扫,影响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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