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27天 全要素试用12项调查措施 首次适用国家监察法 蚌埠市办结留置第一案

蚌埠日报 2018-04-18 16:4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景 通讯员 窦凯 惠雪松)近日,五河县纪委监委首次适用国家监察法办结留置第一案,并依法将该县晶源水务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原财务科长王晓春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标准调查取证,全要素试用12项调查措施,这也是蚌埠市监察体制改革后办结的留置第一案。

“王晓春,现在我们代表五河县监察委员会向你宣布,即日起,决定解除对你的留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第8天,3月28日一大早,五河县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人员来到留置点,依法向职务犯罪嫌疑人、五河县晶源水务有限公司原财务科长王晓春宣布了解除留置措施的决定。

在与执行逮捕任务的公安机关办理好涉案人员交接手续的2小时后,王晓春被送达五河县看守所羁押。至此,王晓春涉嫌贪污犯罪一案完成了监委调查与处置,并依法办结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手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此时距王晓春被采取留置措施仅用了27天。

为使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五河县纪委监委将12项调查措施进行系统分类,明确留置措施向上级监委申报批准后使用,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等5项措施由分管领导批准使用,冻结、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等6项措施由主要领导批准使用。严格流程管控,坚持事前请示批准、事中及时报告、事后汇报结果,做到逐级审批、全程留痕。定期检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监管盲区,防止权力滥用。同时,注重从案件调查的全局统筹措施的使用,解决实践中措施使用关联性不强的问题。

留置27天,采取10项调查措施,讯问被调查人50余次,询问相关证人30余人次,调取书证40余份,鉴定签名笔迹46个,最终查实王晓春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担任五河县晶源水务有限公司财务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侵吞、骗取、虚报等多种手段,侵吞公款合计52.49万元,涉嫌贪污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2018年3月27日,五河县纪委常委会、五河县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晓春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所得、建议解除聘用关系,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我们在查处过程中,始终步调一致,审查调查人员直面监察工作流程尚在探索的实际,边学边干,严格履行留置、查询等措施的报批程序,结合检察和纪检机关的工作经验,使案件处置过程中的纪法衔接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大大提高了效率和质量,深切地感受到了1+1﹥2的作用。”专案组人员赵寒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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