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商报 2018-04-14 11:48 大字

文号:合包卫医罚〔2018〕4号

被处罚人:朱云标;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340322197402154219;

联系电话:18755187722

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浍南镇郭庙村曹家38-1号

2017年11月23日,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沁园代建项目部旁一行医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诊疗场所正在营业,场所内放置一张诊疗桌、一张诊疗床,南边靠墙放置一个货架,上面摆放药品,一个白色的塑料桶内见使用过的空输液瓶、输液器及药盒,朱云标在现场坐诊。后经调查核实,该行医场所设置者和行医者均为朱云标一人,自2017年10月20日开始营业,诊疗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朱云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并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和2015年5月25日被两次当场行政处罚。朱云标自认从2017年10月20日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以来收入为1000元,因无收费记录或票据,也无患者反映具体被收的诊疗费数额,故当事人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非法所得按1000元认定。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

以上事实有:

1.2017年11月23日 《现场笔录》1份1页 (编号:20171123501);2.2017年11月23日对朱云标《询问笔录》1份2页;3.朱云标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1页;4.《证据现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合包卫医证保决行〔2017〕35号)1份1页;5.《证据现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文号:合包卫医证保处〔2017〕35号)1份1页;6.物品清单1份1页;7.照片确认单1份3页;8.2015年5月13日对朱云标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9.2015年5月25日对朱云标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10.经查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朱云标无医师资格证信息打印件1份1页为证。

你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没收药品(详见物品清单);3.罚款人民币9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至银行(账号:合肥市包河区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022 4010 2100 0233 400,开户行:徽商银行濉溪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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