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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资产 拒付工人报酬五河县一私营业主判刑并处罚金

安徽法制报 2016-11-03 00:00 大字

[摘要]五河县一私营业主判刑并处罚金

拖欠工人100多万元工资,不仅不支付,反而多方转移公司财产逃避支付报酬,这样的服装公司老板能逍遥法外吗?日前,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一审判处该服装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公司法人代表浙苏皖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浙苏皖在五河从事服装加工生意,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拖欠90余名工人140余万元工资。在明知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浙苏皖伙同他人于2015年6月至8月期间,以虚构债务、转移公司账户数百万财产、转移变卖服装加工设备等手段,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工人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劳动部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服装公司仍拒不支付。 2016年初,浙苏皖被依法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及法人代表浙苏皖以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量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陶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案中,浙苏皖和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数百万元,不仅拒不支付且伙同他人恶意转移财产和公司设备,因此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和浙苏皖本人定罪量刑,是十分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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