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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小伙放烟花被炸瞎左眼

江淮晨报 2016-02-24 16:48 大字

[摘要]烟花生产商、批发商、销售超市被判共需赔偿20多万元

晨报讯 蚌埠市五河县男子赵小石(化名),去年夏天在参加舅妈葬礼时,被喷射的烟花伤及面部及左眼,导致左眼摘除,小伙一怒之下告上了法庭。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决:烟花生产商、批发商、销售超市共需赔偿20多万元。

小伙放烟花被炸瞎左眼

1988年出生的赵小石家在农村,2015年夏天参加舅妈的葬礼。当时他被司仪安排放烟花,当他用香烟点燃烟花后,还没来得及撤离,就被瞬间喷射的烟花击中面部及左眼,家人紧急送他到县医院救治。

因伤势较重,赵小石又被转送至上海一家医院实施了左眼摘除手术。一个多月后,赵小石二次住院,并被告知尚需第三次治疗才能安装义眼。

赵小石当时燃放的烟花是从镇里一家超市购买、县城一烟花商店批发、湖南一花炮厂生产的。由于赔偿之事协商未果,赵小石认为,烟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自己受到伤害并致终身残疾,三名被告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含后续医疗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等各项损失32万余元。

庭审中,赵小石出示了受伤时亲友用手机拍摄的照片,以及一组燃放过的烟花爆竹(实物)照片,证明造成自己受伤的烟花是3名被告销售、生产的。还有多名证人出庭,证明当时情况。被告方及代理人均出庭应诉,生产商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及让原告燃放烟花的人都应承担责任。

生产、批发、零售三方被判赔20多万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赵小石要求产品销售者和生产商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超市作为烟花爆竹的零售商,在没有取得(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烟花零售业务,酌定承担10%的责任。被告批发商违法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没许可证的超市,存在过错,酌定承担10%的责任。

被告生产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烟花是合格产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燃放烟花时受伤是因自身原因所致,所生产燃放类烟花在点燃2-3秒后即开始喷射烟花,导致原告没有时间撤离而被炸伤,说明该烟花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酌定承担60%的责任。

另外,原告在燃放烟花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自身承担2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超市、批发商均赔偿各项损失30976.85元;被告烟花生产商赔偿原告赵小石各项损失合计185861.08元。宣判后,烟花批发商、生产商不服,已上诉。

晨报首席记者 方佳伟 通讯员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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