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无证据致诉请被驳
五河人肖敏以双方曾有口头协议,8万元买一套两间两层的新房,后一方又反悔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双方的口头协议。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肖敏的诉求被驳回。
肖敏称,2009年在邻居的协调见证下,自己和开发者老周就肖家老房建新拆旧等相关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老周征收肖家宅基地及地上所有的建筑、树木,无须赔偿。新房建成后,按每套8万元整的价格付款给老周,得到原地两套新房,其中一套给肖敏。
但2010年新房建成后,肖敏数次找到老周要求履行双方的口头协议,均被老周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后得知老周欲将肖家宅基地上的新建房另卖他人,双方产生纠纷,多年难解,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老周履行2009年与肖敏协商达成的建新拆旧口头协议,向肖敏交付其中一套两间两层房屋,价值17万元整,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肖敏的证人当庭证言,当时肖家提出补8万元,老周还原两间两层的楼房给肖家;但老周表示还需要经过另一个合伙人同意。后来肖家是否给老周8万元不清楚。老周则辩称从未与肖敏达成建新拆旧的口头协议。质证时,老周对肖敏提供的邻居签订的建新拆旧协议证据,认为能证明自己与其他村民存在合同关系,但不能证明自己与肖敏之间存在建新拆旧的协议。
经审理查明,肖敏在老街有两间土建砖砌的老房子,1974年后,肖敏家人陆续到外县上班,第一轮土地承包的时候没有承包地。老周到老街开发原住户的老房子,与其他住户签订了房屋建新拆旧协议,与肖敏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法院认为,肖敏没有提供双方之间签订的建新拆旧协议,不能以此推定肖敏与老周之间存在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其次,肖敏提供的证人当庭证言,虽然能够证明一起协商过老房拆迁事宜,但当时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口头协议,肖敏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后期与老周达成了口头协议。同时肖敏一家均为非农业户口,第一轮土地承包的时候没有承包地,依法不应该享有农村宅基地。法院认为,肖敏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肖敏的诉求。 ·陶成·
法官提醒:
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并且能够证明口头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口头协议比起书面合同简便高效,更加符合效率原则。但其缺点是内容不易确定,举证难度大,效力较低,有相当程度的道德风险。这种合同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关系,如果协议双方当事人都信守承诺,那么合同就可以顺利履行,如果有一方否认合同内容、反悔或不遵守约定,就可能造成合同的履行不能。要避免这一风险,一是要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二是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宜采用书面形式签约,即以牺牲订立口头合同的高效率以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
本案中,如果老周承认与肖敏有这样的口头协议,则法院将支持肖敏;但由于老周不认可曾达成8万元给一套房的口头协议,而肖敏也没有证据能证明曾有这样的口头协议,故肖敏以口头协议要房产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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